1. 申请出港证
船长或其代理人须凭有效的 游艇 注册证明书或游乐船只牌照簿(在香港领牌者)前往就近 海事分处 办理手续。如没有注册证明书,可凭卖据或建造证明书办理手续。
船长或其代理人须填妥表格 M.O.618 A “ 一般事项申报表 ” (一式 二 份)和 “ 启航通知 ” (一份)的每一栏,并加以签署。请在任何不适用的栏目填上 “ 不适用 ” 。
本处检查过有关文件和收到港币 97 元订明费用后,便会发出出港证。如 游艇 在出港证发出后 72 小时内仍未驶离香港水域,该证便会失效。如取消原定航程,船长或本港联络人须通知 海事分处 ;如原定航程在出港证发出后押后超过 72 小时,便须重新申请出港证。
2. 邮寄“到达通知书”
船长到达目的地或任何其他港口后,须以空邮把 “ 到达通知书 ” 寄回 香港海事处。
如游艇前往公海、澳门或其他邻近香港水域的内地沿岸港口,则毋须寄回 “ 到达通知书 ” 。海事处假定这些游艇通常只是短暂外出,并会在返抵香港水域时向本处申报。
3. 确保无线电设备和信号器材有效操作
香港海事处处长通常负责北纬 15° 以北、东经 120° 以西水域范围内的搜救行动。游艇船长务须紧记,如没有遇险船只位置的资料,搜救行动即使展开也难有结果。因此,游艇船长须尽可能确保其通讯设备操作正常。
4. 启航前与本港联络人联系
在 “ 启航通知 ” 第 (8) 栏所填报的本港联络人资料要尽量详尽。本港联络人倘怀疑游艇逾时未返,又或因任何其他情况担心游艇的安全,要负责直接向海事处报告。海事处会否动员展开搜救行动,主要取决于本港联络人所提供的资料。为免误报意外,游艇船长务须向其本港联络人提供准确而详尽的资料。